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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主/ sparkz 2020/06/18

投保問題 關於投保健康告知

  最近想投保失能險及重大傷病。但前陣子有做公司提供的健檢中心健康檢查,並在大腸鏡檢查時切除兩個良性瘜肉。也有告知保險公司,提供切片報告。不過健康報告的其他紅字則沒有全部告知,如膽固醇、三酸甘油脂、血壓偏高、二尖瓣脫垂、輕度脂肪肝等等。
  業務說不用全部告知增加核保難度,雖情況輕微但複數體況也有可能拒保。且保險公司也查不到自費的健康報告。我自己有上健康存摺上看紀錄,有看到切除瘜肉的紀錄,上面還有寫我的健康報告的病歷號碼。不過打到健康中心詢問,因為我瘜肉有麻醉手術所以有紀錄。不過報告的內容保險公司是看不到的。
  請問這樣我還有必要全部告知嗎?


心情很美 2020/06/19
@ 高雄市
sparkz您好

隨然我們現在的狀況可能不至於導致我們會有醫療上的需要,但未必在未來不會需要!

若您在健保APP內已經顯示的疾病只要符合健告的部分,建議您還是做告知,畢竟我們規劃保障,在未來需要醫療賠付的時候不要有理賠上的糾紛吧!

若在兩年內因為申請理賠,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無誠實告知,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契約,並沒收保費!!

這時您的業務員也可能會跟您說規劃保單撐過兩年後就沒關西了!!
但可以跟您說這種話千萬不要相信,若往後被保險公司調閱到有相關病例,雖然不能取消您的保單,但只要是相關的疾病所產生的理賠皆為拒賠!!

以上是我們這邊的經驗值,提供您參考!
那您再斟酌您該怎麼做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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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還有不清楚或不了解的,歡迎在底下留言或點擊頭像諮詢我~
馬尾把拔 2020/06/22
@ 台南
健康告知的鐵則是:
1.上面有問的→一定要回答
2.上面沒問的→可以不回答,但保險公司未來也可以不賠(已存疾病)

如果不在書面告知範圍內的,實務上確實有權利不告知的。

第 127 條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第 64 條
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
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
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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